隐私政策

隐私政策
De’Longhi S.p.A. 认为对第三方的个人资料所有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并致力于保护其第三方包括但不局限于其使用者的隐私。本声明,与2003年6月30日所颁布的第196条法令——“个人资料保护法”一致,详细描述了De’Longhi S.p.A.为保护从第三方所得的个人资料而采取的步骤(在下文中被单独或笼统地称为“资料当事人”)。

A)    处理个人资料的目的
1.    De’Longhi S.p.A. 将个人资料用于进行日常业务活动同时实现相关资料当事人的需求。
2.    个人资料可能就适宜的促销活动、商业情报、经济或统计分析、优质项目和客户满意度调查而用于联络数据主体;除此之外,以上所述的个人资料可能被用于市场活动或商业信息,通过传单、邮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和/或新闻简报以鼓励或酬谢客户进行产品订购。

B)    数据处理的地点
1.    从本网站www.delonghi.com所收集的或由资料当事人通过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发送至De’Longhi S.p.A.的所有个人资料将会在以下提及的、由De’Longhi S.p.A.任命的业务处理人员的注册地址处理。

C)    个人资料的处理方式
1.    资料当事人为以上所述的目的而自愿呈交的个人资料将由手动或通过电子媒介处理并归档,这与2003年6月30日所颁布的第196号法令的附录B中的最低安全需求的内容相符。
2.    如有必要,为执行资料当事人的请求,De’Longhi S.p.A.将 保留向De’Longhi集团旗下公司公开透露个人资料的权利。
3.    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上述第二点和/或任何特殊情况下,不可向第三方传播或公开透露任何个人资料。
4.    若在http://selezione.delonghi.com网站上填写的在线表格,发送至De’Longhi S.p.A.的个人简历必须包括一项规定同意De’Longhi S.p.A.处理其个人资料,且明确个人资料将被用于的方式和目的。请仔细复查De’Longhi S.p.A.在工作与职业板块中提供的2003年6月30日颁布的第196号法令的第13条款中关于隐私内容段,请添加以下文字以明确表示同意我们处理您简历中的个人资料。
“在仔细复查了De’Longhi S.p.A在http://selezione.delonghi.com网站“工作与职业”板块中提供的2003年6月30日颁布的第196号法令的第13条款(“个人资料保护法”),我授权De’Longhi S.p.A处理并公开透露我的个人资料。”

D)    导航数据
1.    一般而言,常规网络导航过程中,某些个人数据,如IP地址、域名或关于资料当事人操作或电脑系统的其他参数可以隐性生成和收集。若非匿名获得本网站的来访数据,De’Longhi S.p.A. 不会使用这些数据。

E)    信息记录程序
1.    本网站并非意于以获得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为目的。信息记录程序未被用于传递个人信息且未使用用户浏览追踪系统。
会话信息记录程序(即未被永久记录在使用者电脑中且当浏览器关闭时立即被清除)仅用于传递基于安全性和网站有效导航的会话识别码(即由服务器生成的随机码)。
本网站所使用的会话信息记录程序可避免由于凭借其他电脑技术导致存储用户导航数据而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与此同时,该程序也不可以获得用户身份识别数据。

F)    链接到其他网
1.    本隐私政策仅用于本网站www.delonghi.com,而不适用于由资料当事人通过访问本网站链接到的其他网站。De’Longhi S.p.A. 将不会承担保护由资料当事人提供给第三方和/或链接到本网站的其他网站的个人数据的责任。

G)    数据提交
1.    除如上所述的数据导航之外,数据提交是有资料当事人自行决定的行为,且最终拒绝除了De’Longhi可提供需求服务外,对于资料当事人不会有不良后果。

H)    数据控制器
1.    De’Longhi S.p.A. 的数据控制器与注册地在塞茨,47-311000,特尔维索,意大利。
2.    以下部门的工作人员已被任命为内部数据管理人员:行政管理部、生产部门、通讯部门、物流部、人力资源、采购部、售后服务部、市场与销售部、法律部、金融财务管理与控制和研发部门。

I)    数据主体的权利
1. 基于第196号法令第03条款的第七部分(为提供便利已附上其内容,如下),资料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一)获得关于其本人的个人资料是否存在的信息确认;(二)了解以上提及的数据的内容及起源;(三)验证其正确性或(四)获得更新的、整合的、改正的或消除的数据。


第七部分
(有权查阅个人资料信息及其他权利)

1.    资料当事人应有权利获得关于其本人的个人资料是否存在的信息确认,无论这些信息是否已被记录,且以明确的形式表达信息的传播。
2.    资料当事人有权得知:
a)    个人资料信息的来源;
b)    信息处理的方式及目的;
c)    用于信息处理的逻辑,若后者是通过电子媒介实现;
d)    有关数据控制器的数据识别,数据处理者和如同第五部分第二章节中的指定代表人;
e)    个人资料可能被传播涉及的实体或实体类别以及在职能范围内可能会有机会得知以上数据的国土被指定的代表人、数据处理者或负责处理数据的人员。
3.    资料当事人应获得以下权利:
a)    更新、更改或由其兴趣整合数据信息;
b)    删除、匿名或阻碍发布非法处理后的信息,包括已收集并即将处理的数据但没有必要将该数据的进行保留;
c)    确认已得知a)和b)中提及的内容对于数据操作的影响,同时了解数据被传播或传递的实体对象和其内容有关,除非证明这一需求是不可操作的或会产生相对于需保护的个人权利而已有显而易见的不良影响。
4.    资料当事人应有权利在全部或部分反对:
a)    基于正当理由,处理关于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即使有关于收集资料的目的;
b)    关于当事人个人资料的处理,进行发送广告材料或直接销售或关于市场情况的商业调查问卷。